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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006 富康突然变大奔 贷款实际使用人有还贷义务今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诉敬女士和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航天支行诉称,2003年4月16日,航天支行与敬芳、恒通天顺公司签订一份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敬女士向我方借款826 000元用于购买恒通天顺公司销售的汽车,敬女士以该汽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在抵押担保办理登记前以及未偿清所有欠款本金及利息之前恒通天顺公司为敬女士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发放了贷款。自2005年6月开始,敬女士停止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05年11月30日,敬女士已经拖欠6期贷款本息。根据合同约定:如敬女士未能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以及未能按时履行合同致使我方认为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我方有权利要求其提前清偿全部债务。现敬女士始终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已逾期6个月未能偿还借款,恒通天顺公司亦未能履行连带担保责任。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敬女士偿还借款本金520 733.46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恒通天顺公司对敬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敬女士辩称,我要贷款购买的是一辆富康轿车,当时都是恒通天顺公司帮我办的一切手续,并让我在空白的购车合同和贷款合同上签字,当时我要求把合同内容填全,但恒通天顺公司说着急要去下一家家访,并承诺一定给我全办好,我就签字了。后来我并没有贷到款,也没有拿到车,恒通天顺公司说我的手续没有通过审查,现在合同上写的是奔驰轿车,我认为该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我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要求驳回航天支行的诉讼请求。 恒通天顺公司辩称,承认航天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敬女士的陈述我方有异议:敬女士所有的手续都是自己提供的,双方是在合同内容完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空白合同,敬女士也只是用她的名字替别人买车,我方收到贷款后,因怕敬芳没有还款能力,所以并未将贷款实际交付敬芳,而是用于我方的公司经营,之后也是由我方偿还的贷款,另我方在银行有100万元的保证金,想用此抵偿贷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6日,航天支行与敬女士、恒通天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敬女士向航天支行贷款 826 000元用于购买一辆奔驰S320轿车,贷款期限自2003年4月16日起至2008年4月16日止,按月结息,月利率为4.185‰,每月等额还款15 595.97元,敬女士授权航天支行将合同项下的贷款直接划入恒通天顺公司在航天支行开立的结算帐户800120102103886,任何一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时,除应履行付款义务之外,还应就欠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支付罚息,敬女士连续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时,航天支行有权随时要求敬女士和恒通天顺公司立即提前清偿其对航天支行负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合同签订后,航天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恒通天顺公司收到贷款后,并未将贷款交付敬女士用于购车,而是将贷款作为恒通天顺公司经营之用,并从2003年5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20日止每月以敬女士的名义向航天支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该情况恒通天顺公司并未告知航天支行及敬女士。2005年5月20日以后,恒通天顺公司就再未向航天支行偿还过贷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20 733.4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未偿还。 法院认为,航天支行与敬女士、恒通天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属有效。恒通天顺公司收到航天支行发放的贷款后,未将贷款交付敬女士用于购车,而是将贷款挪用于其公司经营,也未将该情况告知敬女士及航天支行,故恒通天顺公司实际上已成为该笔贷款的使用人,对此航天支行及敬女士均无过错,敬女士亦不应承担该笔贷款的偿还责任,该笔贷款的偿还责任应由恒通天顺公司承担,故航天支行要求敬女士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恒通天顺公司从2005年5月20日后就未向航天支行以敬女士的名义偿还过贷款本息,根据合同约定,航天支行有权要求恒通天顺公司立即提前清偿其对航天支行负有的全部债务。因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恒通天顺公司,故恒通天顺公司已成为贷款的使用人而非担保人,故航天支行要求恒通天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借款本金五十二万零七百三十三元四角六分及相应利息、罚息; 二、驳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五十六元,由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之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表示不服判决,认为“既然航天支行与敬女士、恒通天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那么敬女士就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只判令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罚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文/李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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